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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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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新竹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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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研究發展、推廣社會教育和砥勵同業、嚴守教育者崗位、自勉自律、培育補習教育專業人才辦理師資認證、人才培訓、文教交流、推動各項公益活動、發展補習教育事業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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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使社會各種補習教育納入正規,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計劃需要,辦理人才培訓,厚植人力資源。 二、加強補習教育教材教法之研究發展、編印、出版最新實用教材,推廣社會教育。 三、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共策、共勵、發展業務、以完成補習教育之共同任務。
四、舉辦培育補習教育專業人才之研習會,辦理師資認證、人才培訓,並協助會員與國內外教育相關人士交換經營、管理之交流。
五、發掘、表揚對補習教育有卓越貢獻之人士或機構。
六、其他依照宗旨應辦理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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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以新竹市為組織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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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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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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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會員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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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以上、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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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設籍本市以外且年滿二十歲以上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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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新竹市之立案補習教育機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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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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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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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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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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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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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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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50人,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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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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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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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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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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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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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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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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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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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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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9人(候補理事3人)、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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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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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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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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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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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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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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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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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他工作員若干人);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現任理監事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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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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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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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如需召開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行文報請核准實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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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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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表,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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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如為下列情事,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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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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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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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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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叁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叁仟元。 二、贊助會員:入會費叁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叁仟元。 三、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叁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叁仟元。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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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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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等,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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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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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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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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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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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06年4月2日第一屆第一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 年 月 日及文號如下: ○○○年○○月○○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新竹市政府○○○年○○月○○○日府社行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